纵火案件的关键点就是起火原因的查找,只有查明了起火原因才能决定这次案件是否可以立案侦查。查明起火的原因难度是十分困难的,一方面,现场痕迹物证因燃烧而被毁灭;另一方面,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,作案工具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,操作方法也不尽相同,使起火原因的判定更为困难。起火原因大体包括:
一、自燃,就是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,由可燃物本身的化学的、物理的及生物化学的热能积聚和热发散受阻导致的自行燃烧现象,如长期堆放的带有油脂的棉丝、纱线、纸张等。
二、电起火,主要是因输电线路短路、负荷过大发热、零线与火线碰撞产生火花等电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质,而引起的火灾。
三、雷击起火,雷电高压冲击放电,巨大的电流通过导体时,瞬间转化为极强的热,导致旁边可燃物迅速燃烧。
四、失火,由于用火不当或电器使用不当导致的意外失火。
以上这些起火原因,大多不是人为所产生的,故当侦查人员侦查现场得到以上原因为起火原因时,就可以不进行立案侦查。
在排除上述起火原因的情况下,起火基本可以认定为人为纵火,但是也要结合现场燃烧痕迹,对物证进行分析比较,才可以进一步确定案件性质。首先,要确定案发现场是否有引火物,这一引火物是现场原就有的还是发生火灾时被人带到现场的。其次,要勘查现场有无纵火犯罪的迹象。如现场上的消防设备、放火器具和通信设施事先是否被破坏;起火后是否有与现场无关的人员从现场逃离;案发前是否有人已流露出纵火的意图;该地区是否连续发生过纵火案件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