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,媒介应准确表现“社会各成员集团的典型形象”。强调报道的全面和公正,包括尊重民族情绪,妥善对待种族集团和宗教集团的敏感问题等。为此,不仅要求每一则具体报道的公正,还要求整体报道的公正,这涉及报道的意图、倾向、数量及总体评价等。如果媒介不能真实地描绘社会集团的形象,就可能导致人们判断失误,从而引发或加剧社会矛盾,甚至破坏世界和平。
第四,媒介应“提出和澄清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”。大众媒介是一种强有力的教育工具,应自觉承担教育大众的责任。
第五,媒介应使人们“充分贴近每天的信息”。现代人的信息需求远大于过去任何时期,报道和言论应尽量满足他们,即保证所有社会成员能分享所有的信息。同时,就破除新闻自由流通的障碍而言,媒介应成为公众的代理人。
总之,要改善传播的状况,关键在于媒介需正确处理自身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关系。
与此同时,委员会认为,大众对媒介也有一定的义务。大众应了解媒介的性质、特点和巨大作用以及它被少数人所掌握的事实。这样就可以针对媒介的缺陷,从多方面加以改进。委员会还认为,政府也不应袖手旁观。一方面,可支持大众的行动;另一方面,也可通过法律手段,制止媒介滥用自由的行为,必要时还可直接介入传播实践,以平衡私营媒介的不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