因此,我所拥护的功利主义是行动功利主义,而不是准则功利主义。
D.莱昂斯(Lyons)近来争辩说,准则功利主义(我认为他指的是我所说的康德式的准则功利主义)消融于行动功利主义之中。[18]他的论证可简述如下:假定一个在R准则规定之外的行动产生了最好的可能效果,这就证明应该修正R准则,使它能应付这种例外事件,由此便产生出一个新的准则公式,即“除C情况之外按照R行动”。换句话说,不管行动功利主义者打破什么准则,康德式的准则功利主义也要相应地修改这一准则。因此,合理的准则功利主义同行动功利主义实际上是相同的。
莱昂斯特别热中于他所谓“阈限效果”。对准则功利主义来说,使它经常陷入的困境是“不准在草地上行走”或“在选举中必须投票”这类准则。因为,在这些具体的情况下,如果有些人(尽管不是很多人)不遵守这些准则似乎有益。莱昂斯指出要区分两类行动,一类是颇多的几个其他人已经如此行动之后而发生的行动(如在草地上行走);另一类是当很少有或没有人如此行动时发生的行动。他认为,当一个准则包含了例外事件时,这个准则就能够像行动功利主义的原则那样来禁止类似的行动。然而,好像存在这么一种有趣的、需要给予稍微不同对待的事例。其中,不太多的人必须作出X行动,但是,每个人在计划他的行动时,不知道其他人会作出什么行动。也就是说,他们的行动只能相互决定,A的行动取决于B的行动,B的行动取决于A的行动。我将在后面讨论包含这种循环的境遇。